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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的格力“五谷丰登”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


中国家电网 15-04-17 李绍增

  [中国家电网]美的和格力这对空调行业老对手因商标侵权纠纷案再次对簿公堂。

格力美的

  格力、美的关于“五谷丰登”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17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,法院并未在当日进行宣判。

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料显示:格力公司享有第8059133号“五谷丰登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其分别于2011年11月8日、2013年1月16日在泰锋公司、苏宁电器拱北店公证购买了美的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空调器。被诉侵权空调器上贴有“五谷丰登”标识。此外,美的公司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副品牌名称为“五谷丰登”的19款空调器产品。

  格力公司认为美的公司未经许可制造、销售被诉侵权产品,泰锋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,侵害了其本案商标专用权,故请求法院判令美的公司停止在其空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“五谷丰登”商标,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5510元,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,判令泰锋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空调器。

  2014年12月19日,法院一审判决美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格力380万元经济损失,并在《中国知识产权报》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。对于一审结果,美的公司不服上诉,认为“五谷丰登”标识并非商标,仅为区分公司产品系列。

  在17日的法庭上,美的一方表示其使用“五谷丰登”字样不是商标意义的使用,不具有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;格力突出使用“格力”商标,“五谷丰登”不明显;美的“五谷丰登”与格力“五谷丰登”不相同,不会导致混淆且并未误导公众。

  格力一方则认为,原审认定事实清楚,美的公司使用的五谷丰登与格力公司注册商标都是中文,含义相同,因此构成相同商标,侵权证据确凿。

  法院未在当日进行宣判,双方律师表示在接下来将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。美的一方代理律师称,本案双方焦点已经明朗,法庭或将择期宣判。(李绍增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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